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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破获特大跨国偷渡团伙 49人涉案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1-01-07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2010年春节前夕,在以中国人金某和韩国人禹某、裴某为首的特大跨国偷渡团伙的操控下,来自黑龙江、湖北、福建、吉林、江苏和山东等6个省的33名偷渡人员,预谋在节前乘船从威海偷渡出境。边防民警通过一则网上招工信息顺滕摸瓜,成功摧毁该特大跨国偷渡犯罪团伙,抓获涉案人员49人,其中组织运送人员16人,偷渡人员33人,查扣用于运送偷渡人员的汽车2辆、70马力渔船1艘。据悉,该案也是2010年公安部边防局1号挂牌督办案件、山东省公安边防机关破获的首起乘船偷渡案件。

2010年12月20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金某、申某等11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刑罚,其中主犯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月28日,记者详细了解到此案的破获经过。

“到韩国务工”背后有玄机

“本公司竭诚为您办理到韩国务工事宜,无需任何手续,无任何学历要求,出国后安排工作,待遇优厚,节前可办,威海乘船,有意者请联系王某,非诚勿扰!”

2009年12月,威海公安边防支队刑事侦查队民警小周和小张在互联网上浏览某网页时,在一自动弹出的对话框中发现了上述信息,信息最后还附有在国外可供选择的100多个月薪在7000元至12000元之间的非常有诱惑力的工作岗位。

“在国外打工哪能挣那么多钱?肯定是骗局。”

“虽然网上虚假信息较多,但如果通过发布上网信息招募非法出国人员,那就是组织偷渡犯罪行为。”

在经过认真分析后,小周和小张立即向领导进行了汇报。接报后,支队领导立即派员化装成急于出国打工的人员与信息发布者主动接触,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筛查。

一番斗智斗勇之后,民警掌握,“蛇头”拟安排偷渡人员2010年2月初在威海集结,并许诺:春节前一定可以乘船偷渡前往韩国。

2010年1月21日,民警又获得另一重要信息:威海人苗某正勾结青岛籍人员潘某组织人员在威海乘船偷渡韩国,且偷渡时间也是2月初。

究竟是机缘巧合还是另有玄机?

为获取更多内幕信息,专案组立即部署警力,在加强对涉案人员苗某、潘某等人外围调查的同时,还派员与网络信息发布者保持密切联系,以求查明隐藏在两条线索背后的偷渡网络。

进入2月份,犯罪嫌疑人与偷渡人员之间的联系越来越频繁,偷渡时间、地点、费用、交通工具等信息显示,两条线索指向同一个案件,即以金某、禹某和裴某为首的跨国偷渡组织,苗某、潘某等人为其下线成员,欲于2月初实施偷渡。掌握情况后,威海公安边防支队迅速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代号为“2·3”。

兵分五路撒天网

金某与韩国人禹某、裴某一方面通过王某等人四处拉拢组织偷渡人员;一方面通过威海人老于、宝子等人联系渔船,计划安排偷渡人员在2010年2月5日晚从荣成靖海附近海域登船偷渡,先利用木质渔船将偷渡人员驳到停泊在外海的大船,由大船将偷渡人员运到公海交给韩国接应船舶。而且30余名偷渡人员已经分别集结在烟台和青岛两地,等待金某的下一步指令。

收网时机已经成熟,专案组经过审慎研究决定在偷渡人员乘船偷渡时突击抓现行,组织2个海上抓捕组和11个陆地抓捕组,共五路民警分布于荣成、文登、威海三地,准备实施抓捕。

但偷渡人员到达荣成乘船偷渡前期,天气突变,荣成骤降雨雪,海上风急浪高能见度极差,给抓捕行动带来极大困难。专案组果断决定放弃海上抓捕行动,利用偷渡人员在荣成靖海下车准备登船前的时机收网。

2月5日晚8时45分,荣成抓捕组在靖海涨蒙大桥上一举将主要犯罪嫌疑人金某在内的35名涉案人抓获。威海市区、文登等地抓捕组先后将禹某和裴某2名韩国籍组织者和王某等4名国内组织者抓获归案。次日,民警再次赶赴文登、荣成等地,将负责运送偷渡人员的邢某、徐某、于某三名嫌疑人抓获归案。

2月8日,公安部边防局将该案列为2010年度挂牌督办案件,扫尾工作继续进行。2月25日,犯罪嫌疑人林某在荣成被抓获;3月9日,犯罪嫌疑人徐某被山东铁路警方抓获;3月14日,犯罪嫌疑人刘某主动到威海公安边防支队投案自首。3月31日,犯罪嫌疑人孙某、陈某在连云港被抓获。

经查,2009年12月,“蛇头”金某与韩国人“连毛胡子”相勾结,密谋采取渔船运送的方式,组织偷渡人员偷渡至韩国。其中金某负责在国内组织偷渡人员及联系运送船只,将偷渡人员运送到公海指定地点;“连毛胡子”负责联系韩国方面接应船只,在公海接应偷渡人员,运回韩国。

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间,犯罪嫌疑人禹某、裴某、李某、申某、徐某、王某等人与金某结识后,在东北、福建及山东等六个省份以每人5万-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为金某组织偷渡人员,并按照每人4.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向金某支付偷渡费用。案件破获后,那些想着“发大财”的偷渡客除了先前缴纳的不菲费用可能追不回,还要面临行政处罚。警方提醒,出国务工要走正常途径,以免自身权益受损。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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